近日,深圳羅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深圳市羅湖區公共住房規;赓U籌集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將滿足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住宅或商務公寓、符合條件改建為租賃住房的既有非居住房屋、城中村房源、其他社會存量用房等房源納入籌集房源范圍作為公共住房。
關于確定籌集價格,由籌集主體按規定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市場租金評估,并將其與房源單位初步確定的籌集價格報送至區建住中心,由區建住中心對市場租金評估結果進行復核,房源單位與籌集主體結合復核結果協商確定最終籌集價格。
《實施細則》指出房源單位是指房屋產權人、已與產權人簽訂租賃協議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等對房屋擁有相關權利的主體。其主要職責為配合籌集主體完成籌集方案編制;與籌集主體簽訂項目租賃合作協議;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裝修改造設計方案;組織實施裝修改造工程;開展項目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消防驗收備案、評估等工作,落實房源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有關規定將水電收費標準調整為民用標準,若因客觀原因無法調整,需承諾不賺取差價等。
《實施細則》將對籌集主體開展的規;赓U項目進行適當補貼,補貼內容包括租金補貼和其他補貼。租金補貼為承租租金與出租租金的差額;其他補貼包括籌集房源空置期間產生的出租租金、物業管理費用等。
承租租金是籌集主體承租項目房源的租金(即籌集價格)。出租租金是以基準租金為計算基數,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公共住房的租金定價標準最終確定配租給供應對象的租金。
規;赓U房源的空置率應控制在20%以內,對超出項目總套數20%的空置房源,不予補貼。因區產業發展等需要放寬項目空置房源比例的,經區領導小組審議后可適當調整比例。
為提高籌集房源的穩定性,《實施細則》要求籌集主體承租租期原則上不低于六年。
另外,《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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